美國是典型的實行自由企業制度的國家。在美國,個體業主企業可分為註冊個體業主制和未註冊個體業主制。按照美國的法律理念和制度,從事任何營利性的經營活動都是每個公民天然的合法權利,不需要政府部門以企業登記的形式予以確認或限制。任何公民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從事經營活動,並獲得利益。當美國公民作為個人獨立從事經營活動時,自然成為美國市場主體的獨資企業。在美國,美國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業活動,可以是常年的,也可以是季節性的。想做就做,不想做就不做。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的美國經濟學家米爾頓·弗裏德曼在其名著《資本主義與自由》中指出:“用自由來形容企業有什麽意義?在美國,‘自由’被理解為每個人都有創辦企業的自由的意思。”這可能是對自由企業制度最好的詮釋。
由此可見,自由企業制度所要求的自由企業創造權在中國也已經形成。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發現,自由企業制度所要求的自由經營權在我國是毋庸置疑的,自由創造權也已初具規模。那麽,這是否意味著自由企業制度在我國已經基本形成?答案當然是否定的,自由企業制度的核心是自由創造和經營的權利。然而,自由創造和經營並不是自由企業制度的全部。自由企業制度要求為企業提供更加寬松、公平、平等、自由的市場環境和外部條件,而中國尚不具備。沒有這樣的環境,就無法形成真正的自由企業制度。市場經濟和自由企業制度是孿生兄弟,沒有自由企業制度的市場經濟不可能是真正的市場經濟。因此,在發展市場經濟的同時,探索自由企業制度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