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承兌匯票是如何兌現的?
商業承兌匯票的兌現要經過兩個過程:提示承兌和提示付款。
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見票即付的匯票不需要提示承兌。商業匯票可以在簽發時提示付款人承兌後使用,也可以在簽發後提示付款人承兌前使用。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時,必須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否則付款人可以拒絕承兌。而且,這種拒絕不具有拒絕承兌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為由對其前手行使追索權。定期或者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商業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匯票未在規定期限內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提示付款是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向付款人提示票據,出示票據給他檢查,並要求付款人付款的法律行為。
提示付款方:提示付款方是指提示人和收款人以及票據交換所。
1.贈送者:贈送者通常指持有人。持票人包括各類持票人,即記名匯票的持票人、受票人、已取得匯票的持票人等。持票人是指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2.提示人:提示人通常指付款人和付款人的保證人。付款人是指已承兌匯票或已承兌匯票的付款人。票據付款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時,可以向其財產繼承人或者企業經營者提示付款。保證人與付款人或承兌人承擔相同的票據債務。付款人不履行付款義務時,持票人可以向其保證人提示付款。
3.票據交換所(Clearing House):票據交換所(Clearing House)是指金融機構為交換票據,以方便票據持有人順利清算而設立的組織。如果持票人在票據交換所與他的銀行交換匯票,其法律效力與親自向付款人出示匯票相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九條出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