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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董軍輝,女,出生於1967+01年9月。她現在在什麽機構服刑?

河北省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

(2018)冀01刑耕第3602號

罪犯董軍輝,別名董軍輝,女,1967+0年9月出生於河北省鹿泉市,漢族,小學文化,現正在河北省女子監獄服刑。

2002年9月4日,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2)石刑1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董俊輝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原告人經濟損失4000元。被告人董軍輝不服,提起上訴。2003年4月8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03)第11號刑事判決,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民事訴訟原告經濟損失4000元。2003年7月8日交付執行。2005年8月21日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2007年6月4日65438+2007年2月4日,減刑為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為七年;2012 1 18減去有期徒刑壹年,剝奪政治權利七年不變;2016 1 19減壹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七年不變。執行機關河北省女子監獄於2018年10月29日提出減刑建議書,後提交本院審理。我院於2018 12 11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審判現在結束了。

執行機關提出,罪犯董俊輝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獄規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認真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各科合格,確有悔改表現。獎勵:7次考核表揚。生效判決中的財產判決未履行,月均消費38.69元。建議減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七年不變(檢察機關同意此意見)。

經審理查明,執行機關所述罪犯在服刑期間的表現屬實,有罪犯鑒定表、罪犯獎勵審批表、服刑幹警等證人證言、服刑罪犯改造報告等證據證實。

我們認為,罪犯董軍輝在服刑期間,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法釋[2016]23號)第二條、第三條、第壹條、第十壹條。

判處罪犯董俊輝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七年(自2007年2月4日起至2024年6月3日止)。

本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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