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壹步完善我國既有居住建築的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區生活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結合實際,就既有居住建築增設電梯問題,制定以下規定。
1.區域內既有居住建築需要增設電梯符合城鄉規劃、建築結構、消防等相關安全要求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和本意見相關要求增設電梯。
2.現有房屋需要在* * *部分區域設置電梯,或者因增設電梯需要改變* * *部分區域的形狀或者結構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公開透明、充分協商、兼顧各方的原則,經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3.對因安裝電梯影響住宅采光通風的業主,可協商給予適當補償,補償費用在籌集資金中支出。
4、現有住宅電梯,可通過以下渠道籌集資金:
(1)房產主* * *共同出資:根據樓層等因素,房產主按照壹定比例* * *共同出資;
(2)政府直接管理的公房,可由公房管理單位利用租金收入出資加裝電梯,通過提高租金收回;
(3)社會等其他合法資金來源。
6.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施工單位設計、施工。
7.各級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盡可能簡化審批程序,依法做好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審批工作。
8.既有住宅電梯的建造和安裝應當符合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要求,並經有資質的機構檢測,依法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9.不動產* * *所有人出資增設電梯後,應當按照《房屋登記辦法》等有關規定,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在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
10,應結合實際情況,以方便群眾、註重可操作性、確保安全為原則,制定本地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實施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條下列事項應當由業主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
(五)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
(六)籌集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資金;
(七)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八)改變* * *用途或者利用* *從事經營活動的;
(九)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