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二十四條第壹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款規定,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施工圖審查機構未按照規定對標明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等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通過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撤銷該評審機構的認定。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生產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水泥制品(構件)的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產品質量和計量管理的規定進行生產,產品不符合質量標準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壹條規定,未按規定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拒不繳納的,從逾期繳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專項資金0.5%的滯納金,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改變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征收範圍和標準,減征、免征、緩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侵占、截留、挪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進行省級統籌的, 由同級財政部門或者上級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生產、經營、規劃、施工等證照的;
(二)違反規定審查通過建設項目設計文件的;
(三)違反規定征收和使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
(四)減征、免征、緩征、占用、截留、挪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
(五)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