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公證後的遺囑是否還有優先權。
公證遺囑的有效性不是優先事項。根據《民法典》規定,遺囑有數份,內容沖突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因此,《民法典》並未規定公證遺囑的效力優先於其他遺囑。
避免賦予公證遺囑過於絕對的優先權,切實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願,給行動不便的遺囑人更多的選擇權,給予遺囑人自由意誌最尊重的立法表達,避免從形式上或客觀上限制影響其真實意願。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42條
立遺囑人可以撤回或者變更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違背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撤回遺囑相關內容。
遺囑有數份,內容沖突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
第二,遺囑生效需要滿足什麽條件?
立遺囑人要使自己的遺囑發生法律效力,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實質性條件包括以下內容:
1.遺囑人有立遺囑的能力。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立遺囑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遺囑無效。
2.遺囑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表達。因欺詐或脅迫而立的遺囑無效,不可撤銷。
3.遺囑內容合法,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否則該部分遺囑無效,其余遺產扣除後有效;遺囑人以遺囑處分國家所有、集體所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這部分遺囑應當認定無效。
4.遺囑人在繼承開始時必須存活。如果遺囑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這部分遺囑無效。
公證遺囑是立遺囑的法律形式之壹,但與通常理解的仍有區別,即公證程序是在立遺囑後進行的,應嚴格註意區分。另外,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公證遺囑的效力是最高的。要推翻公證遺囑,只能通過法律手段訂立新的公證遺囑。然而,《民法典》頒布後,公證遺囑的效力不再是最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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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對遺囑效力的認定發生了壹些變化,刪除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權,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或者變更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違背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撤回遺囑相關內容。遺囑有數份,內容沖突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