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後,孩子還是父母雙方的孩子,不管是不是父母直接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壹)
第四十四條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對不滿二周歲的子女,比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壹,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子女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長期未治愈,不適宜隨父生活的;(二)有贍養義務的條件,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其他原因,孩子跟媽媽住確實不合適。
第四十六條已滿二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要求直接撫養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優先撫養其中壹方: (壹)已經絕育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二)子女隨其居住時間較長,改變居住環境明顯不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3)沒有其他子女,且對方有其他子女的;(四)子女隨其生活,有利於子女成長,且另壹方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長期未治愈,或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隨子女生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