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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卻費用分配範圍和標準

法律解析: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根據國家安監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有關部門制定發布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作業,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炎熱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提供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和必要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代替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用於沖抵高溫津貼。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患職業病應當認定為工傷。《防暑降溫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發生中暑並被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在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監總局、中華全國總工會發布的職業病分類目錄中,“中暑”被列為由物理因素引起的職業病。因此,職工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發生中暑,被診斷為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待遇。

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局[2065 438+02]89號)

第三條高溫作業是指高溫、強熱輻射或者空氣濕度大(相對濕度80%RH)、濕球溫度指數(WBGT指數)超過規定限值的非正常作業條件下的作業。

高溫天氣是指地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在35℃以上的天氣。

高溫天氣作業是指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下安排勞動者在高溫自然氣象環境中進行的作業。

工作場所高溫作業WBGT指數的測定按照《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定第7部分:高溫》(GBZ/T189.7)進行;高溫作業的職業接觸限值按《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執行;高溫作業的分類按照《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分類第3部分:高溫》(GBZ/T229.3)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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