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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執法有什麽特點?是主動執法還是以教育為主?

教育行政執法:有關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現實生活中實施教育法律法規的活動,是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為直接影響公民、社會組織或者其他社會力量與教育有關的權利和義務,或者監督其教育權利和義務的行使和履行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教育行政執法的含義

在日常生活中,法律的實施通常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執法是指壹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實施法律的活動。狹義的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行使管理權力、履行職責、實施法律的活動。本節所說的執法是狹義的執法。也就是說,國家教育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針對特定事項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相對人,適用教育法律規範,產生法律效力。教育行政執法是實施教育法的壹個重要方面。它具有以下特點:

1.教育行政執法是以國家名義對教育活動進行的全面管理。有國家權威。首先,隨著教育改革的深入,教育領域的社會關系發生了重大變化,教育主體更加廣泛,教育法律關系更加復雜,要求從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轉變。其次,根據法治原則,為了控制行政權力的擴張,防止行政機關濫用權力,專門從事教育管理的行政機關的活動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從這個角度來說,行政機關執法的過程就是代表國家進行社會管理的過程,公民和組織都應該服從。

2.教育行政執法的主體是國家各級教育行政機關和法律授權的單位,這是教育行政機關區別於其他國家機關的執法活動。在我國,憲法規定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具有行政執法權的國家機關,其他國家機關沒有行政執法權。非義務教育學校經法律授權,有權管理學生學籍,頒發學位證書和學業證書。雖然不是行政機關,但屬於行政主體。雖然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教育行政案件的活動也是執法活動,但它是以司法機關為主體的“司法活動”,不屬於教育行政執法。此外,由於教育法律關系的復雜性,壹些教育法律規範的適用往往需要多個行政機關進行協調。比如對招用適齡兒童、少年的相對人作出責令停業、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屬於工商行政執法。這是教育行政機關區別於其他行政機關的地方。

3.教育行政機關執法的過程也是行使執法權的過程。它具有國家的強制性質。行政權力是壹種國家權力,教育行政權力也不例外。它不僅可以改變教育資源的分布,還會影響和制約學校、教師和學生的發展速度和規模。教育行政機關享有的這些權力是法律賦予的。同時,享有行政權力也是有效管理的前提。因此,教育行政機關只有在其法定權限範圍內,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執法活動,才是有效的行政執法行為。任何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不僅自始至終無效,而且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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