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的流程如下:
1.決策人、單位主管、職工提出解散申請;
2、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並報主管審批;
3.通知部門和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歸還工具和設備;
4、有關部門與員工進行工資福利結算及其他未了事項等。;
5、有關部門與員工進行工資福利結算及其他未了事項等。;
6、為員工辦理黨、團、工會組織關系和檔案的轉移手續;
7.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轉移表和公積金轉移手續;
8.向員工出具勞動合同終止證明。
解雇員工的補償方法如下:
1.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
2、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向勞動者支付兩個月的工資;
4.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綜上,用人單位辭退員工需要賠償相應的賠償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