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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

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

第壹條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農用地轉用批準文件中註明的建設用地所有者;農用地轉用批準文件中未註明建設用地使用者的,納稅人為土地申請人,土地申請人為各級人民政府的,由同級土地儲備中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門和單位履行耕地占用稅申報繳納義務。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土地的實際使用者。

第三條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包括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和未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

第四條。基本農田是指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

第五條。免稅軍事設施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規定的軍事設施。

第六條免稅學校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大學、中學、小學、具有學歷的職業教育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技工院校。

學校內的營業用房和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七條。免稅幼兒園的具體範圍限於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專門用於幼兒保育和教育的幼兒園。

第八條。免稅社會福利機構限於依法登記的養老服務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為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討人員提供養護、康復、托管等服務。

第九條。免稅醫療機構的具體範圍限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機構中專門從事疾病診療的場所和配套設施。

醫療機構內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條降稅鐵路線路的具體範圍限於鐵路路基、橋梁、涵洞、隧道以及兩側按規定預留的用地和防火隔離帶。

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征收、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總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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