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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限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分析:第壹,第壹審人民法院受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內作出判決,最遲不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內宣判。

第二,二審審理受到限制。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兩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三,再審時限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應當在作出發回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四,簡易程序的審限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可能判處有期徒刑的案件。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到壹個半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告判決,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二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在判決宣告前,原告可以與被告達成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內宣判。

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兩個月以內審結上訴或者抗訴案件。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七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應當在作出發回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百壹十四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到壹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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