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換貨規定如下:
(1)消費者有權在收到商品後7天內退貨,無需說明理由;
(2)但無理由退貨也有邊界,消費者定制的商品、鮮活易腐商品、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已交付的報紙、期刊等商品不再無條件退貨;
(3)為防止無條件退貨權的濫用,除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外,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網上下載的數碼商品不適用無條件退貨。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予以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的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天後,消費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退貨、更換、修理商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二、三包法規定了退貨條件:
1.自銷售之日起7日內產品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退貨時,賣方應按照發票價格壹次性退還貨款;
2.自銷售之日起15日內產品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調換商品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
3.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
4.在三包有效期內,生產企業未提供零配件,自修理之日起超過90日仍未修理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態中註明,銷售者應當在此基礎上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
5.折舊費從開票日起計算至退貨日止,其中應扣除修理占用的時間和待修理的時間;
6.維護銷售者和生產者的信譽,不使用未附在產品技術要求上的零部件。認真記錄故障和修理後產品的狀況,確保修理後的產品能正常使用30天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