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原則。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堅持這壹法律原則。《行政處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這裏的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查明事實,這是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過當原則,對行政機關具有約束力的規定。行政機關在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時,首先應當查明事實,確定當事人是否有違法行為,這是實施行政處罰的前提。對於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只有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才能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是以查清事實為基礎的,否則不能給予行政處罰。至於適用壹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要公正調查,收集相關證據,首先要查清事實。因此,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法行為時,必須首先查清事實,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違法事實不清的,行政機關不得給予行政處罰。所謂違法事實不清。第壹,在違法事實沒有查清之前,行政機關不能實施行政處罰。對於違法行為和事實,由於執法人員與當事人和其他證人的主觀認識、觀察角度和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理解不同,會得出不同的結論,甚至在事實認定上存在重大分歧,不同的認識、重大的分歧都應當與客觀事實相統壹。行政機關應當通過調查取證、組織聽證等程序查明事實。在違法事實查清之前,行政機關不能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是違法事實不清的,不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經過調查取證、組織聽證等程序無法查明違法事實,根據《行政處罰法》關於復雜、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決定程序,經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後違法事實仍然不清的,不能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查明事實後,應當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在收集證據過程中,必須從實際出發,全面、客觀地收集與案件有關的壹切證據材料,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反映,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和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執法人員要防止以偏概全、先入為主和主觀臆斷,從客觀證據材料出發,實事求是地進行分析,根據不同種類證據的特點進行比較。比較、鑒別證據的真偽,以確認事實,查明事實,對案件作出正確的處理結論,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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