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規定的“情節嚴重”:
1.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供他人用於犯罪的;
2.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並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軌道信息、通信內容、信用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4.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5.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6、人數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標準,但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相關量化標準的;
7、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8.出售或者提供在履行職責或者為他人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數量或者金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壹半以上的;
9.兩年內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受過行政處罰的;
其他嚴重情節。
擴展數據: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竊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
第壹款規定的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