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根據其年齡來確定: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時,民法典規定,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什麽是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
1,其中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主要生活來源為自身勞動收入的人為完全能力者;
2.8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3.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第18條
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是什麽?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和無行為能力三種情況。判斷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主要有兩個標準:壹是年齡;二是精神狀態。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八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的自然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應當符合下列兩個條件:
1,18歲以上。
我國民法典規定,18歲是我國自然人成年年齡的界限。對於16以上,18以下,但主要生活來源是自己的勞動收入的自然人,法律將其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精神狀態健康正常。
公民能夠正確理解法律法規和社會生活規則,理性地進行民事行為。壹個精神病人,不能理性行為的人,即使超過18歲,也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第18條
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綜上所述,本規定中的成年人是指具有正常辨認能力的成年人,辨認能力不足的成年人根據具體情況分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八條
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