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向法院申請將對方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2、依法進行信用懲戒,並向社會公布。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其出境、記入征信系統、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具體規定如下:
第壹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4.根據《關於公布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高消費出國出境的若幹規定(試行)》,規定如下:
第二條公開被執行人名單的方式有: (壹)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發布公告;(二)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3)通知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上公告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組合使用。以媒體公告方式公布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征得申請執行人的同意。
第二,法院已經裁定債務人償還債務。如果他仍然拒絕還債,會有什麽法律後果?
1.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可向法院提供債務人的相關財產線索,如房產信息、銀行卡號等。法院可以依法查封、凍結相應財產,以清償債務。
2.請求法院將債務人列入黑名單,限制債務人高舉破壞胡消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若幹規定》的解釋,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與其生活或者工作非必需的相關消費。
3.如果債務人拒不報告或者虛報財產,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相關消費令,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後拒不執行,債務人可能面臨牢獄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