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壹: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有兩種風險:壹是法院不受理,也就是白起訴;第二,法院受理後駁回起訴,等於敗訴。
第二個風險:起訴不符合管轄要求。起訴不符合管轄要求的風險是:到壹個法院起訴,但壹個法院沒有管轄權,案件最終會由其他法院審理。
風險之三:訴訟請求不當。風險書提示:“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應當明確、具體、完整,未提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審理。”不當訴訟請求的風險有:(1)法院不予審理;(2)法院不支持;(3)白交訴訟費。
第四個風險:過了期限改索賠。當事人在期限內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風險是法院不予審理。
風險之五:超越訴訟時效。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時間壹般為三年。超過訴訟時效的風險是其訴訟請求不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即起訴無效。
第六個風險:授權不明。委托訴訟代理訴訟事務,授權委托書對授權事項不明確的,風險在於訴訟代理人對具體事項發表的意見(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調解、反訴或上訴等。)沒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沒有法律意義,也就是說沒有意義。
第七種風險:不按時繳納訴訟費。當事人不按時交納訴訟費用的風險有:(1)法院會自動撤訴上訴,即白訴。(2)反訴的,法院不予審理。
第八風險:財產保全申請不符合規定。申請財產保全的風險有:(1)法院不采取保全措施;(2)申請被駁回;(3)賠償損失。
第九個風險:無法提供或證據不足。在訴訟中不提供相應證據的風險是:面臨不利的裁判後果,即法院不支持其訴訟請求和訴求。
第十個風險:超過舉證期限提供證據。當事人舉證超過舉證期限的風險在於,法院可能會將其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即不舉證。
第十壹種風險:不提供原始證據。當事人不提供原始證據:風險在於:(1)證據的證明力受到影響;(2)證據不可采納。
第十二個風險:證人不出庭作證。證人不出庭作證的風險有:(1)證人證言的證據效力受到影響;證人的證詞沒有被接受。
第十三風險:未按要求申請審計、評估和鑒定。當事人不按規定申請審計、評估、鑒定的風險是:會出現不利於自己的裁判後果。
第十四風險:原告未按時出庭或中途退庭。原告不按時出庭或起訴後退庭的風險有:(1)起訴自動撤回,即不起訴;(2)如果被告提出反訴,將作為反訴的被告進行缺席審判。
第十五風險:被告未按時出庭或中途退庭。被告人不按時出庭或中途離庭的風險是法院會缺席判決。
第十六個風險:送貨地址不準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沒有準確提供送達地址的風險是,法院送達的訴訟文書被退回,但在法律上視為送達。
第十七條風險:逾期申請強制執行等。當事人超過規定期限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風險是,法院不受理其申請,即訴訟白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