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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遲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重復計算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壹般債務利息和雙倍部分債務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壹般債務利息,按照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支付利息的,不予計算。雙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雙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壹般債務利息以外的貨幣債務×每日1.75‰×遲延履行。

相關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超過這個限度,多余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

2.這篇文章的解釋非常清楚。在民間借貸中,只要約定的利息不超過徐莉同類銀行貸款的4倍,就可以得到法院判決的支持。

3.根據《民事訴訟法意見》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法院執行期間,雙方約定的利息超過同類銀行貸款利息四倍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法律文書確定的貨幣債務×約定利息(小於或者等於同類銀行貸款利息的四倍)× 2。

4.另外,壹些民間貸款沒有約定利息,約定利息不明或者約定利息低於銀行同類貸款的利息。為符合立法精神,體現懲罰功能,其執行中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於已支付的法律文書確定的貨幣債務×××同類銀行貸款利息×2。

5.因為民間借貸是受我國法律保護的,法律對遲延履行期間債務情況下的利息有相關規定,這也是對申請人合法權益的壹種維護。通過上面的介紹,相信大家都知道延遲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依據是什麽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計算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重復計算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壹般債務的利息和重復債務的利息。

第二條規定,債務加倍部分的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個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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