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法規禁止買賣和轉讓的房地產壹般情況下不得拍賣:
(1)未依法取得房地產權證的,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
(2) * *未經其他* * *人書面同意,擁有不動產;
(三)權屬有爭議,仍在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處理中的;
(四)權利人處分房地產的權利受到限制的;
(五)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不符合政府相關出讓條件的;
(六)司法、行政機關依法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七)國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出售和轉讓的其他情形。
2、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建設,土地使用權需要拍賣的,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可轉讓條件:
(1)出讓合同取得的土地,應按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全部使用權出讓金;
(二)土地使用權已經依法登記,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三)成片開發的,出讓地塊應當具備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的條件;
(四)規劃管理部門已確定擬出讓土地的規劃使用性質和規劃技術參數;
(五)轉讓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
(六)轉讓方式除符合第(二)、(三)、(四)項規定外,還須報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並辦理轉讓手續。
3.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拍賣,應當報有關部門批準,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需要辦理出讓手續的,拍賣行應當將拍賣標的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4.集體所有土地上建設的房屋需要拍賣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出售或者轉讓條件。具體包括:
(1)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已依法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
(2)拍賣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前,應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進行拍賣。
5.下列劃撥土地不得拍賣:
(1)國家機關和軍隊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土地。
6.拍賣抵押房地產前,應當征得抵押權人同意。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拍賣造成抵押權人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房地產拍賣中競買人的條件
(1)中國境內的中國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成為房地產拍賣的競買人,但法律、法規、規章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2)在國家允許的範圍內,房地產購買人也可以是境外自然人或法人,但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三)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住宅房屋的競買人只能是房屋所在鄉鎮範圍內有條件申請建房的人;非住宅房屋的競買人是房屋所在鄉鎮的集體經濟組織或個體經營者;超過這壹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