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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合同主體的性質是什麽?

壹、旅遊合同的法律特征

旅遊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1.旅遊合同的主體是特定的,即旅行社。旅行社有其特定的含義和範圍,應當是經批準註冊的專門從事旅遊服務業的企業法人。

2.旅遊合同的內容是規範旅行社為旅遊者提供的旅遊服務和旅遊關系,涉及面廣,對象復雜。

3.旅遊合同是壹份雙務、有償、非訂立合同。

4.旅遊合同多為標準合同。

第二,旅遊合同是著名合同嗎?

旅遊合同不是壹個有名的合同。知名合同是指在法律上或經濟生活習慣上根據其類型而有壹定名稱的合同,也稱典型合同。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著名的合同有:買賣合同、供電供水供氣供熱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包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經紀合同、居間合同。

根據《旅遊法》的規定,旅遊服務合同是旅行社提供旅遊服務,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的合同。這裏的“旅遊服務”是指安排行程,提供交通、餐飲、住宿、導遊等相關服務。

三、如何進行旅遊合同訴訟程序?

旅遊合同訴訟程序可以這樣進行:

訴訟當事人準備民事起訴狀,向人民法院提交對方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企業營業執照)、證據清單和證據材料(即對方當事人欠款的證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後,將在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或者立案。如果不受理,將做出裁定;如果妳對裁決不滿,妳可以上訴。受理案件後,會安排庭審。適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經批準可以延期,並發出延期通知。

法律依據

《旅遊法》第四條發展旅遊業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壹的原則。國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有效保護旅遊資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遊資源。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旅遊景點應當體現公益性。

第五條國家倡導健康、文明、環保的旅遊方式,支持和鼓勵各類社會機構開展旅遊公益宣傳,對促進旅遊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六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旅遊服務標準和市場規則,禁止行業壟斷和地區壟斷。旅遊經營者應當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承擔社會責任,為旅遊者提供安全、健康、衛生、便捷的旅遊服務。

第七條國務院建立和完善旅遊綜合協調機制,綜合協調旅遊業發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發展和監督管理進行統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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