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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法律援助服務

法律主觀性:

法律援助案件的適用範圍:1。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請求國家賠償的;(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六)因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請求司法保護的;(七)因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醫療事故、產品質量事故和其他人身傷害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賠償請求;(八)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項。二、申請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公民,按照國家和本市低收入家庭的認定標準辦理。三、農民工因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工傷賠償申請法律援助,不受本條例規定的經濟困難的限制。4.因見義勇為行為使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公民,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不受本條例規定的經濟困難的限制。對見義勇為行為的認定,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5.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自第壹次被訊問或者在偵查階段被采取強制措施後,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二)公訴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以來,犯罪嫌疑人因經濟困難未委托辯護人的;(三)自公訴之日起,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四)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五)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六、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七、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辯護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並且無需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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