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辭退:
(壹)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能勝任當前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本機關人員編制調整、撤銷、合並或者減少,工作需要調整,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不改,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未被辭退的;
(五)曠工、出差,無正當理由連續超過十五天未歸,或者壹年內超過三十天的。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辭退:
(壹)因公致殘,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公務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辭退的其他情形。
辭退公務員應當按照管理權限決定。辭退決定應當書面通知被辭退的公務員。被辭退的公務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遣散費或者享受失業保險。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的,應當在離職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必要時按規定接受審計。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法律依據:
公務員法
第八十五條辭退公務員應當按照管理權限決定。辭退決定應當書面通知被辭退的公務員。
被辭退的公務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遣散費或者享受失業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