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聯系法院。可以聯系法院說明第三人不出庭的情況,要求法院采取相應措施,如延期開庭、強制傳喚等;
2.尋求法律援助。如果第三人不出庭,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尋求法律援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提供相關證據。第三人不出庭會影響案件,可以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爭取相應的法律支持和保護。
以下情況將強制傳喚:
1.涉嫌犯罪行為:有證據證明某人涉嫌犯罪的,執法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傳喚措施,傳喚其到案件調查現場或者相關部門接受調查詢問;
2.作證需要:如果某人是案件的重要證人,執法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傳喚措施,傳喚其到案件調查現場或有關部門接受調查詢問,以獲取必要的證言和證據;
3.職責:涉嫌違法失職的,執法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傳喚措施,傳喚其到案件調查現場或者相關部門接受調查詢問,以查清事實,查明責任。
綜上所述,在處理問題時,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尊重對方的權益,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同時需要註意處理問題的方式方法,避免給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經兩次傳喚拒不到庭的,可以傳喚被告人必須到庭。
第144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146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聽證可以延期:
(壹)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