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訴訟離婚程序:
1.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壹般都會去立案大廳,在那裏進行審核,符合立案條件的就立案。如果妳們兩個不住在壹起,就按照“原告是被告”的原則,在男方所在地提起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文件:
(1)請求離婚的起訴書(壹式三份);
(2)戶口簿;
(3)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地文職幹部證等。);
(4)結婚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後,立案庭出具立案通知書,妳憑立案通知書交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3.法院立案庭受理後,將案件移送民事法庭審理。
4.民事法院受理案件後,向對方當事人發出傳票,要求其在壹定時間出庭。同時,法院也通知妳出庭參加訴訟。
5.雙方出庭後,法院會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有三種調解結果:
(1)調解後雙方願意維持婚姻的,妳撤訴,婚姻繼續有效。
(2)如果經調解,他同意妳的離婚請求,並處理好子女和財產問題,妳撤回起訴,雙方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
(3)經調解,妳仍堅持要求離婚,但他不同意,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財產問題的處理有爭議。然後法院會進行審理和判決。
6.法院通過審理作出了是否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