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規的特點:
1.內容的合法性
條例是國家機關用來控制或調整國民生活某些方面的立法手段。它們是基本法制定前的單行條例,制定後實施前的具體細化,保證了基本法的具體實施。規定壹旦頒布實施,涉及的對象必須按規定辦事,否則將受到法律、行政或經濟的處理。
2.老化穩定性
條例壹旦頒布實施,將對涉事對象的行為長期起到約束作用。
3.系統的獨特性
65438+4月21、0987、國務院辦公廳在《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中明確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不能稱為“規章”。其生產者必須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以及這些機關任命的組織;企事業單位職能部門、政黨和團體不能使用本條例。這就從文字源頭上保證了規定的權威性和約束力。
在條例頒布之前,可能會有壹個試行階段。試行後,經過修改和充實,作為正式文件執行,成為在壹定範圍內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二、註意事項:
撰寫法規應當認真研究有關法律和黨的方針政策的規定,對擬制定法規的內容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對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全面總結和分類,詳細梳理條目,解釋條文,明確說明步驟和程序,說明分類和細節。每壹項規定都應該具體明確。對機構、人、事都要作出詳細準確的規定,對有關的數字、時間、條件、地點、措施、方法都要講清楚,不允許有任何含糊。要註意條文的體系和層次、聯系和區別。條款要劃分清楚,不能以並列關系為主要隸屬關系;另壹方面,主從關系不能列為平行關系。
法律依據
根據《行政法規制定程序規定》第五條,行政法規的名稱壹般稱為“條例”,也可以稱為“規定”、“辦法”。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制定的行政法規,稱為“暫行條例”或“暫行規定”。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不得稱為“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