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200畝土地大規模種植紅薯,不僅是個人創業的價值,對當地經濟發展也有決定性作用。但紅薯成熟後,被周圍村民惡意偷吃,土地承包人很難接受。畢竟損失的不僅僅是紅薯,投資農業反哺農村的積極性也受到打擊。試想壹下,如果妳有能力投資農業項目,卻害怕村民的惡意破壞,那麽損失的就只有當地村民和當地經濟了。這種撿芝麻丟西瓜的事情,只有村民自己是無法理解的。只有基層政府和執法者盡職盡責才能遏制。
對於盜竊罪的認定,我國現行法律有相應的規定。既然大媽們自以為是的決心不敢處罰,那麽作為執法部門,可以在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對領導或者大量小偷進行治安處罰,無形中會起到震懾作用。但令人遺憾甚至憤慨的是,當地執法部門害怕承擔責任,明知是盜竊,卻因為不是大惡而不予處罰。久而久之,這些小偷就有了保護傘,但最終受到傷害的是土地承包人和當地的經濟發展。
由此可見,雖然我國的法律制度仍有不足之處,但有相關的法律條文對成群結隊偷搶承包地農作物的行為進行規制。關鍵是執法者因為壓力和風險而視而不見,無視承包商的切身利益。為了避免類似現象的不斷發生,作為受害者,如果確定當地執法部門不予處理,可以向上級部門投訴。經過努力,只要處罰壹次盜竊,在後續的種植過程中就可以減少這種時間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