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遺囑公證需提交的材料:
1,立遺囑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護照;
2.遺囑草案;
3.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具有財產權屬證明的財產的財產權屬證明。
申請遺囑公證,首先要填寫壹份公證申請表。遺囑人填寫申請書有困難的,應當由公證人員代寫,並由遺囑人在申請書上簽名或者按手印。
二。公證處出具遺囑公證書的條件:
1.立遺囑人身份真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人的意誌是真實的;
3.立遺囑人證明或者保證處分的財產是其個人財產;
4.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眾利益,內容完整,書面表達準確,簽名和制作日期齊全;
5.註冊程序符合規定。
三、辦理流程:
遺囑公證應當由兩名公證員辦理,並由其中壹人在公證書上簽名。因特殊情況由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遺囑上簽名並記錄在案。
公證員詢問遺囑人時,除見證人和翻譯人員外,任何人不得在場。立遺囑人是年老體弱者、病危者、聾啞盲人、間歇性精神病人和智力低下者。與他談話時,公證員應錄音或錄像。
打印經過公證的遺囑,公證員審核遺囑草案並打印,遺囑人核對無誤後在打印好的遺囑上簽字。遺囑人不能簽名或簽名有困難的,可以用印章代替申請書、筆錄、遺囑上的簽名;如果立遺囑人既不能簽名也不能蓋章,則應以手印代替簽名或蓋章。上述情況,公證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如果簽名或印章被手印代替,公證員還會提取立遺囑人的所有指紋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