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市實行無償獻血制度。本市提倡18歲至55歲的健康人自願獻血。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高等院校學生帶頭獻血。鼓勵捐獻機采血小板等血液成分,鼓勵稀有血型者獻血。
第三條個人臨床用血只支付血液采集、儲存、分離和檢驗費用。具體收費標準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執行。
獻血者及其配偶、直系親屬臨床用血時,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享受免費用血優惠:
(壹)獻血者自獻血之日起十年內使用無償獻血量五倍的血液,十年後使用無償獻血量兩倍的血液;
(2)終身獻血1000毫升以上的獻血者可以免費用血;
(三)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自獻血之日起十年內可以免費使用所獻血量的等量血液。
獻血者捐獻機采血小板的,其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享受用血優惠待遇時,獻血量按照壹個機采單位相當於400毫升全血計算。
第四條獻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用血後,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報銷相關費用。具體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
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為獻血者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報銷用血費用提供便利條件。
無償獻血者三免政策:
1.無償獻血國家捐贈獎獲得者和捐獻造血幹細胞的誌願者享受政府贊助的免費遊覽園林、景區等場所;
2、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免收普通門診咨詢費;免費乘坐城市公交的三免好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
第十四條公民臨床用血時只支付血液的采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行政部門制定。無償獻血者臨床需要用血時,免交前款規定的費用;無償獻血者的配偶、直系親屬臨床用血時,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免交或者減交前款規定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