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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見證了遺囑無效的原因。

法律分析:第壹,見證遺囑的委托人沒有資格。

很多見證遺囑不是由立遺囑人雇傭,而是由立遺囑人的子女等繼承人雇傭。雖然法律工作者或律師事務所與遺產沒有利害關系,但實際委托人作為繼承人之壹或繼承人的親屬,出資聘請法律工作者或律師事務所見證遺囑,證人的客觀性和公正性可能因為證人與委托人有利害關系而得不到保證。

二是法律工作者的執業水平參差不齊

與公證遺囑不同的是,法律工作者或律師事務所見證遺囑存在法律空白,沒有具體的操作規範。從法律效力上來說,這種證人其實和普通人沒什麽區別。人們在找律師或律師事務所見證遺囑時,壹定是希望借助律師和律師的專業法律知識,做出符合法律規範的有效遺囑。律師和法律工作者應當履行必要的審查義務。有些情況下,當事人會找街道法律服務所等機構見證遺囑。法律服務所的法律工作者缺乏認真負責的敬業精神,筆誤很多,連立遺囑人的年齡、繼承位置都是錯的。

第三,遺囑往往因為不完全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而引發糾紛。

作為壹種嚴重的財產處分,在立遺囑人死亡後,要查明遺囑是否反映了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是極其困難的,因此法律對其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都做了嚴格的規定。調查發現,很多法律工作者參與的證人遺囑並不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由此引發了遺囑效力的爭議。比如,根據法律規定,“代理書寫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壹人代理書寫,註明年、月、日,由代理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在壹些證人遺囑中,參與其中的兩位法律工作者在遺囑中被列為書商代表,沒有人作為證人簽字;再如,某律師事務所律師為被繼承人寫遺囑,該律師事務所另壹律師出具律師見證,未在遺囑上簽字,但為該書連同遺囑壹起加蓋了該律師事務所公章。

上述行為均未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導致遺囑是否有效的爭議。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五條:委托他人代寫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其中壹人委托他人代寫,由立遺囑人、代理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並註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等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應當由遺囑人通過公證機構辦理。

《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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