燙傷賠償標準是什麽?
1.燙傷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2.燙傷造成他人身體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他人毀容的,還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
3.輕傷案件,調解壹般不判。調解不成,將處以拘留和罰款。主要賠償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扣除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和器官功能恢復訓練的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學證明或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被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考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