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可以成為合同中的代理人?
1.代理是受被代理人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效力直接屬於委托人。代理主要有兩種形式,即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實踐中,當事人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但法律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依法采用書面形式,如代為簽訂經濟合同。
2.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是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行為而產生的。在委托代理制度中,委托人以表示自己意誌的方式將代理權委托給代理人,所以又稱為“任性代理”或“任意代理”。
3、委托代理通俗地說,就是當事人沒空或者不想做某件事,請別人幫當事人完成。這個幫助當事人的人叫委托代理人。
綜上所述,甲方未經授權代理人簽署的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七十壹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的,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