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NPC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壹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專門委員會審議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委會會議按照立法法第二章第三節規定的有關程序審議,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委會向大會全體會議作出說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作出說明。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議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壹個月前發給代表。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後,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各代表團審議法律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聽取意見,回答問題。各代表團審議議案時,根據代表團的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並將審議意見提交主席團,印發會議。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律案進行統壹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並在審議結果報告中說明重要的不同意見,印發主席團審議通過。必要時,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各代表團團長會議,聽取和討論議案中的重大問題,並將討論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主席團常務主席也可以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就議案中的重大專門性問題進行討論,並將討論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席團同意,並向大會報告,對該法律案的審議即行終止。法律案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壹步研究的,由主席團提出,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壹步審議,作出決定,並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也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進壹步審議,提出修改方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決定。法律草案修改稿由各代表團審議,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決稿,由主席團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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