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內地居民持有的合夥人數量不低於565,438+合夥人總數的0%;
(2)重大經營管理決策應在合夥協議中列明並約定。無論會計師事務所對重大經營管理決策采取何種表決方式,內地居民在合夥人中的累計投票權均不得低於565,438+0%;
(三)執行最高管理職務的首席合夥人或者其他人員,應當是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並且應當是內地居民。第七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員在前海合作區擔任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二)專職在會計師事務所執業;
(三)成為合夥人前五年內未因執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處罰;
(四)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後,最近五年壹直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其中在境內會計師事務所的經歷不少於三年;
(五)成為合夥人前65,438+0年內未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因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欺騙或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被內地財政部門或香港會計師公會拒絕、不批準或撤銷;
(6)會計師事務所成立後每年在該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時間不少於180天。第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員在前海合作區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除提交《深圳市財政委員會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審批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內地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和香港註冊會計師協會出具的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連續執業經歷證明;
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證書;
(3)本人出具的每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執業不少於180天的承諾書;
(4)本人出具的接受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監管部門監督管理的承諾書。第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