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辦理房產證的問題上,購房者壹定要註意以下事項,避免陷入爭鬥:第壹,明確房產證由誰來辦理。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購買人應當自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因此,從法律上講,購房者本身就是辦理房產證的法律義務人。房屋開發商有協助辦理房產證的義務。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委托具有房地產測繪資質的單位按照項目進行測繪,測繪成果應當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用於房屋權屬登記”。基於房屋開發商協助辦理房產證的義務,現實中,尤其是對於購買商品房的購房人來說,在購房合同中約定由房屋開發商代為辦理的情況並不少見。第二,明確申請時限。《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了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權屬登記手續的期限。選擇由房屋開發商代為辦理的,應當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合理期限,有效督促開發商及時辦理產權證。房屋開發商未在約定期限內辦好房產證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此外,根據《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買受人自房屋交付之日(期房)起90日內或者自合同訂立之日(現房)起90日內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金額可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預期貸款利率計算。購房人未在合同中與開發商就房產證期限及違約責任達成約定的,可按上述規定追究開發商的責任。第三,合同可以解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房屋所有權登記期限屆滿壹年以上,因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不能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因此,如果由於房地產開發商的原因,購房者自交付之日起超過壹年零九十天不能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購房者有權請求法院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但在如今房市不穩定的情況下,解約可能不是最好的選擇。在這裏,購房者可以選擇在購房合同中與房屋開發商約定高額違約金,對開發商形成強大的威懾力,同時可以保留開發商違約時追究高額違約金的權利!
法律客觀性: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壹條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地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變更土地使用權證書。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民事法律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