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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質押、留置三者有何異同?

第壹,相似點是三者都是保障措施;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承擔擔保責任;

二、區別在於,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該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1.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如果有人向銀行申請貸款,用自己的房子做抵押,那麽銀行就是抵押權人。

2.質押是壹種擔保方式,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由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通過協商訂立書面合同,轉移對債務人或第三人動產或權利的占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財產價款優先受償。也叫“質押”。

3.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財產,以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財產優先受償。

擴展數據:

異同

擔保物權的設立是為了控制特定物的交換價值,保障債權的實現。它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權利上設定的物權。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通過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財產的方式優先受償。了解哪些財產可以用於抵押、質押和留置,其特征是什麽,設定抵押、質押和留置的方式和程序,對於正確運用擔保物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特性

1,抵押,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的占有,用作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的特點:抵押財產不轉移,抵押成立,抵押物仍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前提下,抵押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

2.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產權證交給債權人占有,並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財產價款優先受償。動產質押的特征:債務人或第三人(出質人)必須將其動產轉移給債權人占有,債務人或提供該動產的第三人是該動產的所有權人,動產質押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留置權抵押質押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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