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壹方當事人提出的請求”,具有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
(1)壹方當事人直接向另壹方當事人發送主張權利的文件,另壹方當事人在該文件上簽名或者蓋章,或者能夠證明該文件已經以其他方式送達另壹方當事人而不簽名或者蓋章的;
(二)壹方當事人通過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已經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
(三)壹方當事人是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從另壹方當事人的賬戶中扣劃欠款本息的;
(4)壹方當事人下落不明,另壹方當事人在下落不明當事人住所地國家級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發布含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但法律、司法解釋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前款第(壹)項情形,對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字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授權主體;如果對方是自然人,簽字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授權主體。
擴展數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法院快遞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幹規定》: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送達:
(壹)收件人在回執上簽名、蓋章或者蓋章;
(二)收件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由其法定代理人簽收;
(三)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簽收;
(四)由受送達人的訴訟代理人簽收;
(五)由受送達人指定的收件人簽收;
(六)收件人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庭成員簽收。
第十條收件人是收件人本人或者收件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應當當場驗視郵件內容。簽名人發現郵件內容與回執上的文件名稱不壹致的,應當當場提交郵政機構的郵遞員,郵遞員在回執上記錄情況後將郵件退回人民法院。
收件人是收件人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或者與收件人同住的成年家屬。受送達人發現郵件內容與回執上的文件名稱不壹致的,應當在收到郵件後三日內將郵件退回人民法院,並書面說明退回的理由。
第十壹條受送達人自行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絕提供送達地址,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理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以退回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受送達人能夠證明自己在送達訴訟文書過程中沒有過錯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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