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贊揚還是譴責,公眾的反應自然是相當激烈的,有贊美和祝福的聲音,也有對批評的漫罵。同性戀是壹個敏感的話題,同性婚姻刺激了大眾的神經,導致我們迷茫,思考是否要承認同性婚姻。在中國,同性婚姻不被法律認可。大多數人會有相當多的理由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首先,“不孝有三,無後代為最大”,所以同性戀者不能生育,違背了婚姻的傳統意義和自然規律。其次,同性戀婚姻合法化會產生巨大的社會影響,加劇同性戀者與其反對者的矛盾和對立,並可能造成社會動蕩。最後,同性婚姻合法化會對傳統倫理產生巨大沖擊,甚至顛覆大眾固有的價值觀,造成社會普遍的信仰危機。但是,如果我們仔細推敲這些理由,就會發現大多數反對聲音的出發點在於由來已久的倫理道德而非法律本身。這就涉及到法律的獨立性以及法律與社會道德的關系。從權利的角度看,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的平等權,而且這種平等權是普遍的,也就是說多數人的權利和少數人的權利應該得到平等的保障。顯然,同性戀者在公民中所占比例極小,但他們也應該享有與多數人同等的權利,以避免“民主導致多數人暴政”的民主與憲政的沖突。從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角度來看,婚姻屬於民法調整的範疇,同性戀雙方是平等主體,他們的關系也應屬於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民法是私法,其目的是保護私權,所以理論上同性戀者的私權也應該得到相應的保護。從私法自治原則的局限性來看,法律是否承認同性戀婚姻違反公序良俗是輿論關註的焦點,這在壹定意義上反映了法律的道德傾向。筆者認為,同性戀婚姻更多觸及的是大眾的傳統道德觀念,大眾在心理上難以接受,因此對同性戀合法化乃至其婚姻存在強烈的抵觸情緒。但理性地說,同性婚姻作為私人生活的壹部分,並沒有損害社會公益和道德秩序,禁止同性婚姻是否是壹種良好的習俗還有待考證。認為同性戀婚姻合法化違反公序良俗,過於主觀和牽強。不管同性婚姻是否應該合法化,都要維護法律的獨立性和權威性。道德和法律都是社會規範,對填補法律漏洞、調整社會關系有壹定作用。但是,道德和法律並不完全壹致,有時甚至會出現對立和沖突。這個時候,法律就不應該過多地受到社會道德的影響而偏離其基本原則,包括對平等人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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