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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銀行支付機構網上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支付機構從事網絡支付業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按照《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壹)未建立客戶實名制管理、支付賬戶開立和使用、差錯糾紛和爭議投訴處理、風險準備金和交易賠償、年度風險評估、應急預案等管理制度的;

(二)未建立客戶風險評級管理、支付賬戶功能和限額管理、客戶支付指令驗證管理、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交易監控系統等風險控制機制,未按照規定對支付業務采取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

(三)未按照要求進行風險提示或者公開披露相關信息的;

(四)未按照要求向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報送信息的。

第五十三條支付機構從事網絡支付業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按照《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情節特別嚴重,造成嚴重後果,擾亂支付結算市場秩序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照《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壹)不符合支付機構支付業務系統設施相關要求的;

(二)不符合國家和金融行業標準及相關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使用無有效認證證書的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的;

(三)為違法交易、虛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務,發現客戶涉嫌或者有違法違規嫌疑時,未按照規定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未按照要求采取措施驗證客戶支付指令的;

(五)未真實、完整、準確反映網上支付交易信息,篡改或者隱瞞交易信息的;

(六)未按照規定處理客戶信息,或者未履行客戶信息保密義務,造成隱患或者信息泄露的;

(七)阻止客戶選擇支付服務主體或者資金收付方式。

第五十四條支付機構違反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規定的,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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