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領導、協調和監督下級審計機關的業務。
(2)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
2、市級部門、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
3、下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4.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5、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團體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基金、社會捐贈基金及其他相關基金和資金的財務收支情況。
6.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的國際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7、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由市審計局進行審計的。
(四)向市長提交市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報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市人大常委會提出關於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情況的報告和關於審計決定整改落實情況的報告。
(五)組織實施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市級黨政領導幹部和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對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的復議申請。
(六)配合縣(市、區)人民政府* * *配合縣(市、區)級審計機關領導辦理縣(市、區)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
(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的規定,配合有關部門對重點大中型國有企業和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對其他國有企業和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
(八)組織實施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督;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服務質量;組織審計專業培訓。
(9)組織審計領域的區域聯網和交流活動。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