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數罪並罰吸收原則是什麽意思?采取重罪吸收輕罪或重刑吸收輕刑的原則。1.壹個重罪吸收壹個輕罪,只按照幾個罪中最嚴重的壹個罪的法定刑來量刑,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從重處斷”。比如壹個人既犯了殺人罪,又犯了盜竊罪,就按照殺人罪規定的刑來判。中國唐、明、清法律都是這樣。比如《唐律》“六大名案”中規定:“二罪皆壹以上,較重者為壹。從壹號開始等。如果壹個罪先開始,已經定了,剩下的罪在後面,如果是輕的,就不要討論;更何況我們來談談,算前罪補後罪。”2.重刑吸收輕刑,即數罪分別反叛後只執行最重的刑罰。《俄羅斯聯邦刑法》第40條規定了數罪並罰的兩種處罰方式。壹是規定了重刑吸收輕刑的原則:“犯罪分子犯本法不同條文規定的兩個以上的罪,對其中任何壹個罪均未判處刑罰的,法院應當先對各罪分別處罰,然後采取以重刑吸收輕刑的方法。”根據吸收原則,“只要是按重罪或重刑執行,輕罪或輕刑都已納入,實踐中相當方便。”但反對這壹原則的人認為,吸收原則無異於鼓勵犯了重罪的人再次犯輕罪,因為輕罪沒有刑罰。二、數罪並罰原則包括:1。各國刑法采用的原則主要有吸收原則、合並主體原則、限制加重原則和混合原則。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中,在數罪並罰的情況下,再審後部分罪名不成立,實踐中刑期超過再審判決確定的刑期。對此,有人認為,壹罪改判無罪但未完全無罪的,不屬於無罪羈押,不符合“無罪羈押補償”原則,不應予以補償;另壹種觀點是應該賠償。那麽我們應該為此付出代價嗎?這壹司法解釋澄清了這個有爭議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數罪並罰案件中,再審後部分罪名不成立,刑期超過再審判決確定的刑期的,公民申請超期羈押國家賠償的,應當決定賠償。”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受到司法機關的懲處。犯罪嫌疑人犯兩罪以上的,還可以根據相應的原則實行數罪並罰,也就是俗稱的數罪並罰。吸收原則是指在犯下各種罪行後,按照幾罪中最嚴重的壹罪來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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