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規定,解除合同有協商解除和單方解除兩種方式,其中單方解除的條件規定在第563條,方式和後果規定在第565條和第566條。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因不可抗力,對方拒絕履行主債務,對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的,壹方可以單方主張解除合同。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壹方單方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並於通知到達時解除。規定履行期限的,期限屆滿時終止。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或者仲裁。當遞交起訴狀和仲裁申請書副本時,合同終止。
4.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經履行的,可以申請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也可以請求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 * *壹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另壹方時,合同終止;如果通知寫明債務人在壹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合同自動終止。如果債務人未能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合同將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屆滿時終止。另壹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當事人壹方在未通知對方的情況下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起訴狀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合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