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遺失物的請求權有三種:權利人請求拾得人返還,該權利是不受限制的物權請求權。拾得人無權處分,原物主向拾得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這個權利就是債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拾得人無權處分,原物主請求受讓人返還原物。這個權利就是物權請求權,但是需要註意的是,這個物權請求權受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兩年的限制。在這裏,兩年不是訴訟時效,而是預定期間。如果不行使,該權利將被消滅。遺失物返還請求權的期限是指移除的期限而非訴訟時效。預定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依法確定的某項權利的預定期限。當這壹期限屆滿時,權利當然消滅,所以也稱為權利的預定期間,即預定期間。預定周期是壹個理論術語,但不是壹個規範術語。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中,並沒有特別規定的期間或期間。在民法理論中,根據民事權利功能的不同,民事權利通常分為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和抗辯權。預定期間只適用於形成權。形成權概念的確立是法學上的壹個重大發現,由德國學者謝克爾於1903正式指出。所謂形成權,按其通說,是指權利人根據自己的單方意思使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權利,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抵銷權等。許多形成權被各國民法限制在預定期限內,壹旦期滿,這些形成權就消滅了。然而,並非所有的形成權都受到預定期限的限制。法律是否設定形成權的預定期間以及該期間的長短通常由立法利益決定。訴訟時效的客體是請求權,但並不是所有的請求權都應該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壹般認為,訴訟時效應適用於債權請求權、財產返還請求權和恢復實物原狀請求權。但基於身份關系的請求權、排除妨礙的請求權、消除危險的請求權和確認所有權的請求權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14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壹十五條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失主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如果不知道,要及時發布招聘公告。
第三百壹十七條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要求保管遺失物的費用,也無權要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三百壹十二條所有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權利人有權向無權處分的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請求受讓人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有資質的經營者購買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支付的費用。債權人向受讓人支付費用後,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