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令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維持紀律和實施獎懲的基本依據,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和部隊,以及參戰擁軍的預備役人員。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是在長期的革命鬥爭實踐中逐步形成和完善的。
1930,10年6月,《中國工農紅軍紀律條令(草案)》出臺。此後,1933年8月、1935年9月、1939年5月、1942年2月、1943年6月,先後對紀律處分條例進行了五次修訂。
新中國成立後,為適應軍隊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的需要,從2065年2月1951到2065年6月438+00,先後9次重新頒布了紀律條令。
最近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是2010年6月3日中央軍委發布的,2065 438+05年6月15日施行,2065 438+08年5月廢止。《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2065438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釋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主要規定了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的性質和基本內容,維護和鞏固紀律的原則和要求,各級首長的責任和軍人維護紀律的責任和義務;獎懲的目的和原則,獎懲的項目、條件、權限、實施程序和要求。
明確了實施行政拘留等特別措施的目的、條件、時限、審批權限和要求,以及申訴、申訴、紀律監督等其他維護紀律的措施。條例堅持了中國* * *生產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貫徹了中央軍委新時期軍隊建設方針,繼承和發揚了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
體現了從嚴治軍的原則,體現了思想教育在維護紀律中的重要作用,體現了獎優罰劣的特點,體現了懲戒中嚴格區分違紀與違法,適應了新形勢下軍隊建設的客觀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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