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面對欠債不還的糾紛,當事人應及時去法院調解或起訴。不管欠多少錢,法院都會受理,但前提是要有借款的證據。法院判決下來後,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讓對方盡快執行判決內容。如果對方有財產,拒不還錢,法院會通過強制執行的方式扣押對方,讓對方執行判決書中的要求。如果向當事人借款實際上是詐騙,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的,也要承擔壹定的責任。但壹般情況下,認為欠的錢不還,還是民事糾紛。如果當事人實在不想還欠款,而對方又借了很多,也建議向法院提起訴訟,這需要法律的幫助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打贏官司的壹個重要前提是要有決定性的證據。如果當事人有借條或者合同,那自然是最好的。如果沒有這樣的證據,他們需要想別的辦法,比如借錢的時候錄音,轉賬短信,聊天記錄等。,可以作為指控對方的有力證據。如果沒有欠債,壹定要把握好取證的時機。建議當事人可以帶上錄音機或者其他錄音設備找到債務人,要求對方還錢。那麽他們就可以把雙方的對話錄下來,也可以在語音聊天的時候自然的引導對方說這個話題,這樣就可以及時把借條記錄在錄音設備裏,這是比較有利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國外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書面告知人民法院;30日內未執行完畢的,還應當將執行情況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未執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四十壹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狀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狀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