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復墾補償費按實際減產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計算,由企業或個人根據每年造成的實際損失逐年支付。其他土地損失補償標準參照耕地損失補償標準,減半征收;
2、賠償損失也可以根據實際損失,由修復義務人與受損單位或個人協商確定。
土地恢復的範圍包括:
1.因露天采礦、取土、挖砂、采石等生產建設活動直接破壞地表的土地;
2、因地下開采和其他生產活動造成地面塌陷的土地;
3、工礦企業垃圾場、尾礦庫、電廠灰場、鋼渣場、城市垃圾場等占用的土地;
4.工業汙水造成的土壤汙染池;
5、廢棄的水利工程、廢棄的公路(包括鐵路、公路)路基、建築物遷建等破壞和廢棄的土地;
6.其他貧瘠的荒地。
土地復墾的原則如下:
1,誰破壞土地誰開墾的原則。用地單位和個人承擔土地復墾義務,土地復墾費用可列入基本建設投資或生產成本;
2.土地復墾也采取誰復墾誰受益的政策,復墾者可優先獲得土地使用權。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開墾的土地應優先用於農業。
綜上所述,土地復墾是指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對因開挖、塌陷、占用等破壞的土地,采取修復措施,使其恢復到可供耕種狀態的活動。企業或個人根據實際減產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按每年造成的實際損失逐年繳納。其他土地損失補償標準參照耕地損失補償標準,減半征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保證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和質量不下降。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組織在規定期限內開墾與減少的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耕地質量下降的,由國務院責令其在規定的期限內組織整改。新開墾和整治的耕地,應當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驗收。
壹些省、直轄市由於土地後備資源不足,新增耕地數量不足以補償新增建設用地後占用耕地數量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數量,收回同等數量和質量的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