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何處理房屋拆遷糾紛
1.如果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和承租人達不成拆遷安置協議,那麽雙方都可以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後,壹般會在30個工作日內對補償方式、金額、搬遷期限等事項作出裁決。當事人對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之日起60日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上級機關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拆遷協議,但壹方或者雙方不履行協議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雙方就拆遷補償等問題申請行政裁決後,壹方不服裁決的,可以在收到裁決後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根據《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征收房屋時,政府應當先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再由被征收人在搬遷期限內搬遷。如果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提起訴訟,無論其是否在規定期限內搬遷,那麽政府都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三條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後,應當及時發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補償方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依法征收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