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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視版權交易意味著什麽?

1.影視版權交易的意義是什麽?版權交易是指通過版權許可或版權轉讓,將作品版權中的全部或部分經濟權利進行交易,以獲取相應的經濟收入。它屬於許可證貿易的範疇,是壹種無形的產權貿易。二、侵犯版權的後果是什麽?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侵犯著作權的法律後果包括: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損害公眾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關於賠償損失,《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情節,判決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本案中,如果不能確認委托人的實際損失和鼓風機公司的違法所得,法律賦予了裁決者在50萬元範圍內賠償損失的自由裁量權。同時,侵權人還應當賠償權利人為停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3.有哪些侵犯版權的行為?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作者和其他權利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壹般侵權行為有11種:(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作品的行為。(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行為。(3)未參與創作,為個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行為。(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為。(5)剽竊他人作品。(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拍攝或者類似拍攝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七)不支付報酬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制作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音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作品或者音像制品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播、錄制現場表演的行為。(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事實上,任何影視劇作品,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允許在任何平臺上私自播放和使用,因為影視版權也是知識產權的壹種,所有的影視版權都受國家法律保護。在沒有版權交易的情況下私自播放影視劇作品的行為,已經涉嫌構成著作權侵權,要進行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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