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大對多次聚眾鬧事主犯的打擊力度。規定“多次聚眾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所謂“糾集他人”,是指他人的組合、聚合,表示這種挑釁、滋事的行為不壹定是有組織的。多數情況下可能是多人或松散團夥作案,也可能是團夥作案。尋釁滋事罪的最高刑原本只有5年。考慮到多人犯罪,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其社會危害性遠大於單個犯罪,故增加壹個刑種,最高刑由五年提高到十年,還可以並處罰金。適用本刑的壹個必要條件是多次糾集他人實施尋釁滋事行為。該款規定並不要求每壹種尋釁滋事行為都必須構成犯罪才可以適用。只要多次聚眾實施該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就符合該款的適用條件。
第三,尋釁滋事罪的最新立案標準
核心內容: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的前提是必須構成,而刑法要求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可以構成,而判斷行為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要綜合考慮行為的方式、結果、時間、地點等因素。在本罪構成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了尋釁滋事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同時刑法修正案(八)也對本罪進行了修改。以下是邊肖的詳細介紹。
根據刑法規定,尋釁滋事罪只有在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造成嚴重混亂的情況下,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按壹般違法行為處罰。
《刑法》第293條明確規定了尋釁滋事罪的量刑,壹般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將按治安管理處理。只有這種行為達到了惡劣的情形,才能上升到尋釁滋事罪,而我國刑法中尋釁滋事罪的最高刑期定為十年。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