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開采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按照非法采礦罪和破壞礦產資源罪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三條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行使礦產資源所有權。或者地表和地下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而改變。
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礦產資源的保護。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但是,依法申請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範圍內為生產需要進行勘查的除外。
國家保護探礦權、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
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範圍開采或者開采國家保護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進入國有礦山企業和他人依法設立的其他礦山企業礦區範圍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其他人民礦區開采,或者開采國家保護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